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评定电气类卓越计划实验班学生综合能力,引导学生健康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电气学科拔尖创新工程技术人才,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电气类卓越计划实验班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电气类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电气类卓越计划实验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办法》。
第二条 学业综合评价以学生能力评价为导向,注重学生的主动学习和主动实践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获取信息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评价。
第三条 学业综合评价按学习成绩、思想品德与社会实践、科技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学习成绩由教务科根据成绩记录计算自入学以来所获得的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思想品德与社会实践由学工组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以及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和科技活动的记录给出,科技创新能力由指导教师给出。
第四条 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第三条所列三个方面的成绩在综合成绩中所占比例分别是50%、30%、20%(附:综合评价表)。根据综合成绩分布,划定评定等级为优(90-100)、良(80-89)、中(70-79)、合格(60-69)、不合格(59分以下)五个等级。
获得学校单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学生,第三学年学业综合评价等级为优。
学年度学业综合评价前尚有计划内教学环节学分未获得者(不含缓考情况),原则上属学业综合评价不合格;
第五条 学业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实验班学生,须退出实验班,转入相应年级的普通班学习,且从实验班退出的学生不再具备普通班的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第六条 考虑到推荐免试研究生成绩计算的可比性问题,不实施从普通班补入实验班学习的优补措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针对于电气卓越计划实验班制定,同时适用于电气类各实验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华中科技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实验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电气卓越计划实验班学生学业综合评价表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二○一三年十一月